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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网红和MCN公司的那些爱恨情仇(网红mcn机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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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商业 民刑交叉

从法律角度看主播和MCN的那些爱恨情仇

目录

0. Opening

1. 网络主播和MCN公司常见的法律纠纷

2. 合同纠纷

3. 劳动关系纠纷

4. 账号归属纠纷

5. 风险防范建议

全文字数约8K,阅读时间需15-20分钟

内容长笑话少,可按需食用,专业人士可啃完

00

Opening

MCN和网红之间的撕逼大戏时不时出现于互联网热搜,他们之间经常出现合作容易,分家难的囧境。

MCN(Multi-Channel Network):通俗来讲就是网络艺人经纪公司,不同于传统艺人经纪公司,MCN公司主要专注于网络达人、网络创作者、网络主播(以下将统称为网红)的孵化、培养以及商业转化,帮助签约网红进行内容持续输出和变现的公司。

除了上个月的小慧君为了低成本与赤度公司分家不惜使用诬告前老板强制猥亵的事件外,最让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李子柒和微念之间因利益分配等问题,对簿公堂。

其实,网红和MCN公司之间的纠纷,在近年来,远远不止于以上这两单。因利益分配不均、内容创作理念不同、解约另立门户等因素,网红与MCN机构的矛盾近年来多次被展示在公众面前。

他们之间:

或是网红没红成吃不饱饭想退出,觉得自己也就是个打工人想要劳动赔偿,跟MCN公司要“N+1”,结果MCN公司说咋们这个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合同那个关系,说拜拜就拜拜了。

或者是网红火了想踢掉原来的MCN公司自己独立赚更多,或者调去另外一家MCN公司拿更优厚的分成,然后一看当初签的经纪合同,赔偿金七位数甚至八位数,直接傻眼了。

又或者火了之后,好歹散了,结果这当初培育好的IP,是归公司呢还是归个人呢,又继续陷入官司之中。

反正,同甘是很难的,同苦就更难的,赚得不多不不少也许是刚好的状态。

01

网红和MCN公司

常见的法律纠纷

司法现状

截止发稿前,仅以“互联网演艺”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就找到794篇文书(这里面数据仅体现该关键词下的案例,未包含两者之间产生的其他类型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占妥妥地大头,共741篇,占94%,排第二的是劳动纠纷,共28篇,占3%,排第三的是只是产权纠纷,共7篇,占1%。另外,通过和代理过相关纠纷的律师访谈,也得出基本一致的答案。

各类纠纷简单情况

类型1: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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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的类型,违反合同条款,如未按合同要求进行直播、擅自停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接商单、广告、合同未到期与第三方公司签约……………………

等等违约行为。

类型2: 劳动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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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确认网红与MCN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MCN公司一般不会与网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却可能在经纪合同或者孵化合同中出现明显的雇主与劳动者属性,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劳动关系,网红可以依照劳动法要求MCN公司赔偿。

类型3: IP所有权归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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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解约或者违约之后,曾经培育的IP所有权归属于网红或者MCN公司的争议。

02

合同纠纷

常见合同的类型

MCN公司与主播签订的合同名称各式各样,名字一般根据业内习惯随便起,国家和地方暂时都没有对这类合同出过指导的范本,大多参考娱乐圈的合同范式,常见的合同标题有《经纪合约》《演艺经纪合同》《主播签约合同》《独家艺人合作合同》等,一般不签署劳动合同。

但在实务认定时,法官和律师会从实际权利义务出发,具体去判断合同的实际类型。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实际的合同种类,归类成以下三种:

类型1: 广告投放和推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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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合同一般为短期的一次性合同,多数为品牌方与网红签约,要求网红在账号的作品或者直播过程中,植入品牌方广告,在B站这类视频称之为“恰饭”。

这类合同一般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权利义务也较为清晰,服务费用有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少数也存在对赌情形,也就是要求曝光量或者转化率达到多少,广告费才支付或者按比例支付,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带货合同本质上也属于这一类,网红可以是按销售比例提成或者收取一次性费用,俗称“占坑费”,也有“占坑费”+“比例”组合的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都是有效的。

类型2: 签约合作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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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公司在发现一些已经小有名气或者有潜力的网红后,会主动找到这些网红或者主播提出签约,承诺为其提供运营、推广,寻找线上线下演艺机会和活动,找到并对接品牌方资源,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所得受益进行阶梯式分成。

这类合同之所以争议大,纠纷多,一个原因在于双方资源不对等,以及MCN在合同中为了规避风险,通过在合同中设立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将风险转嫁到网红。

另外就是,此外MCN公司还可能会设立一些例如考核或者其他规定,达到控制网红的目的,而一些已经有一定体量的网红,本来就有固有的人设和风格,当MCN想要推广一些广告资源的时候,可能会跟网红本来的人设产生冲突,从而产生纠纷。

如2020年B站“林晨同学”与MCN公司之间的纠纷,便是因为他拒绝在其战疫视频中插入商业推广内容,被公司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巨额赔偿。

类型3: 孵化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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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公司除了与一定影响力的网红签约外,也会培养一部分有潜力,但是暂时影响力较小的网络达人。这类合同除了对收益部分进行约定外,MCN公司还会设立一些管理性较强的条款,还有较高的违约赔偿金,目的就是防止养大的鸭子自己飞了。

另外,此类合同中也可能会约定固定薪资、工作地点、时长、管理模式等,以上条款非常可能使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纠纷一般出现在这类合同中。

但是否构成劳动合同还要从条款的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综合起来分析,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时期,判决也可能截然不同,下面再详细讲。

03

劳动关系纠纷

由于网红工作者不同于传统劳动者,工作灵活性强、自由度高,与MCN机构之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较弱,对确认劳动关系存在较多困境。

网红劳动者地位认定困境

困境1: 合作模式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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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公司与网红之间的合作模式,主要根据合同类型不同来区分,上文也作了介绍,广告投放类和签约类,产生的纠纷一般也都倾向认定为商事合同纠纷,在实务中分歧不大。

广告投放类自不用说,签约类合同中,MCN公司与网红都属于独立的主体,对于合同中的条款,以及工作内容都有较强的自主性,两者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从属性。说人话就是老子想干或者不想干,都可以,你不是我的老板。

在很多合作中,MCN公司还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网红,部分网红还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因此当他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也是作为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来处理。

争议较大的是孵化类合作。上文已经提过了孵化类合作的特点,尽管MCN公司会对网络素人给予很多条件限制和管理强度,但由于网红的工作具有时间灵活、工作地点不固定、方式自由等特点,与传统的劳动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双方一般也不签订劳动合同,取而代之的是《主播签约协议》、《网络主播合作合同》《艺人经济合同》等名称不一的无名合同,甚至不签订任何合同,对劳动关系认定、加班费支付、社保缴纳、违约金赔偿等问题的裁判形成较大的难度。

困境2: 裁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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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目前法律没有直接对网红与MCN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针对性的规定,近期可参考的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导致法院在裁判中,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结论,如下表的4个案例,基本案情相似,但是裁判结果却不完全相同。

以上四个案件,案情基本为网红向法院提交《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直播合作合同》《艺人独家合作协议》《艺人经纪合同》等名称不一的无名合同、网上工资结算记录、以及银行卡工资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主张与MCN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MCN公司则主张网红的工作不受公司制度约束、未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未按月支付固定报酬,两者之间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院裁判网络主播和MCN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中,法官认为,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人身上的隶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较弱。

一个是,从形式上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互联网商业项目合作。

另一个,从实质上看,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和内容由自己决定,得到的报酬主要来源于其销售业绩,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双方对合作项目共担风险。

而在法院裁判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中,一个是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时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进行分析。

在实务中,主要是依据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来分析

▲MCN机构制定了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网红接受其劳动管理。(组织从属性)

▲网红依据MCN管理和安排,约定底薪与提成,并且MCN对直播或工作的地点、时间、内容有明确地要求,同时大部分或者所有生产工具由共公司提供,网红仅仅是依据MCN公司的以上安排,进行有报酬的劳动,不承担经济风险。(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网红对直播或者创作内容没有决定权,内容制作、播放形式等均由MCN公司统一管理。网红的自由决定权被压抑,独立人格不明显。(人格从属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判断观点仅供参考,目前网络主播/网络达人/网红与MCN机构劳动关系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笔者仅通过近期案例与期刊提取了部分有效观点,具体案例仍需具体分析,各地指导案例指向性也有所不同)

04

账号归属纠纷

纠纷来源

网络账号对于MCN和网红双方主体都极具价值。

对网红来说,

粉丝和流量是通过账号来承载的,失去账号意味着在网上“查无此人”,即便想从头再来,开设新的账号,一个是会面临粉丝再次聚集的难题,另外一个问题便是新账号与旧账号可能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对MCN公司而言,

账号的商业价值是其前提投资以及培育的成果体现,通过合同条款设置网络账号不可让与也是MCN控制网红的必要手段。因此,当MCN与网红分崩离析之后,网络账号是双方争夺的主要目标。

司法现状

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账号的归属问题存在不同认定。

▲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认定归MCN公司所有的观点。[参见(2020)粤01民终1961号判决书;(2021)粤01民终4018号判决书]

▲有认为以注册实名制的要求为由,认为账号存在人身属性,认定归网红所有。[参见(2019)吉2401民初5123号判决书;(2019)吉2401民初5123号]

▲也有认为根据平台服务协议认定网络账号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参见(2020)苏0106民初2046号判决书]

可见,相关争议较大,所涉法律问题不仅包括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属性,还包括平台作为第三方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实务中,因为存在各种不同个的细节情况,也无法用几个指导案例去适用各种情况。

从法理上看,网络账号属于虚拟财产,但不能直接归属为物权,其本质是平台服务其中存储的一系列代码,很多平台也会在账号注册协议中写明账号的归属权由平台所有,因此无论是网红或者MCN机构,对账号争夺主要集中在使用权上。

另外,基于此网络账号而依附的网名、IP及人设等等,是单独的知识产权范畴,两者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分离的。

举个例子,李子柒即使当时拿不回“李子柒”这个IP在各平台的账号密码,她完全可以重新注册一个“李子柒2”、“李子柒真人”等等,重新进行培育,前提是她跟微念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李子柒”这个IP所有权属于微念,或约定了其他排他性条款。

因此,获得了账号使用权并不当然获得该IP,但是,粉丝和流量是账号商业价值的集中体现,即使账号该了IP,只要粉丝量在,对广告主来说就有商业价值。

而脱离了粉丝的IP,本身爆红或粉丝聚集就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重头再来投入的成本及风险很大。

认定路径

在参考了部分案例的裁判逻辑一些期刊后,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对账号的归属作出判断。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

由于账号都要求实名认证、绑定手机号,人身属性极强,在有的案件中即便合同中有约定归公司所有,法院也会根据人身属性判定账号使用权,如果账号是在合同签订后设立的,且该账号的IP性格特点接近使用人,人身依附性也较强,个人认为应更倾向于由实名认证人所有。

反之,如果注册所有人为公司,并且该账号的内容系主要由公司策划、创作的,人身依附性较弱的账号,则更加倾向由公司所有。

05

风险防范建议

建议1: 谨慎选择合作模式

从MCN的角度看,

MCN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阶段、规模和整体规划,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同时也要根据网红的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合适的方式。

早期阶段,以合作模式较有利于公司发展,一方面可以激励网络达人,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公司节约成本,以便公司有更多的资源来开拓市场。

发展期与成熟期,公司则可采取合作与劳动相结合的方式,合作模式一般针对网络达人本身已经具有相当价值,本身自带有一定的流量,公司与网络达人存在着资源互补的情况。

从网红的角度看,

针对早期的网络素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障,建议尽量采取有底薪的类劳动合同的模式,在生存压力较小环境下学习并成长。当网红没有社保等时,可以另外以劳务合同关系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迂回获得多一份保障,因为目前一般来说MCN公司是不会签订劳动合同的。

针对成熟期的网红,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佳组合,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如果有自己的法人主体,此时则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采取合作模式,明确双方分成模式,自主决定的程度,最大化的保留自身的控制权,以保持自己IP的风格,把更多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上,则会更好。

如果是自然人主体,与MCN公司可以采取灵活的合同模式,可以按单次签约,或者签订短期的合作合同,以减少被MCN公司套牢控制的风险。

因为对于成熟额网红来说,创作内容、创作模式已经形成一定套路,粉丝以及流量都已经相对稳定,MCN公司此时更多属于推波助澜的作用,帮你获得更多的商单,大家互利共赢。很多网红对自己的IP以及人设是有执着的,若果被MCN公司取得过多的控制权,很多公司会为了短期的营利目的,去伤害网红的IP及人设,反正这个网红毁了就可以再找下一个,而对于网红来说,成熟或爆红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而且有很多不可控的运气因素。

建议2: 谨慎约定合同的内容

原则1: 明确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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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MCN公司的角度看,

公司其实尽量是不想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又想尽量对网红取得尽量多的控制权的。

无论是“孵化类合同”、“艺人经纪合同”本质上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合同中应尽量避免对网红采取考核、考勤、奖惩等明显具有用人单位管理特征的措施。同时,MCN公司应注意收入分配尽可能不与工作时长、出勤天数直接挂钩,而与工作成果或收益等关联。

从网红的角度看,

协商时应尽量清晰自己的需求,选择是一般合作还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来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只是单纯地把这个当成一个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是更有保障的选择。

原则2: 明确账号及知识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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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经提到账号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因此早期在合同中,就要先约定账号及知识产权归属。

然而,一般来说,个人类的账号及IP,因为有人身属性在,即使约定了,将账号判给公司了,公司也无法获得这一账号的"IP"使用,只能是获得该账号所拥有的粉丝,但由于使用人变了,粉丝可能会随之迁移。

而多人共同演绎形成的IP,也就是一些情景剧、多人剧等多人形成的集团式IP,则不以个别人的离开而收到严重影响。

总之,事前约定总归是有益无害的,对于风险的控制,除了在合同中规避,在运营中也是需要考虑的。

原则3: 明确收益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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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如果是合作关系,则要合理约定收益分配模式,可灵活地使用附条件生效合同条款,如约定当粉丝达到一定体量时,或者收益达到多少时,收益分配如何变化等,一方面可以形成激励效应,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了防止收益增多之后产生纠纷对的问题。

建议3: 制定合理的违约条款

原则1: 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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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MCN公司的角度看,

为了有效地绑定和控制网红,MCN通常会制定过高的违约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双方的违约金不会单纯看合同条款,而是要考虑关联因素,具体有投入成本、剩余合同履行期限内的预期利益损失,网络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等。

另外,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普通民商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则需要考虑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相应的诉讼费用将按照诉讼请求按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因此,MCN机构主张违约金额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司法实践在同类案件中支持违约金的大致幅度,从而合理提出诉求以降低维权成本。

同时,违约金条款内容的可执行性,要结合公司业务投入资源,以及财务数据来完善,比如通过完善的财务制度来提高违约金条款的执行力度,还可以通过原始合同等类型来加强违约金制度的证据支撑。将违约金的实际损失以量化证据形式提高可执行性。

从网红的角度看,

首先要对MCN公司制定的过高的违约金,以及不合理的履行方式要第一时间提出异议,不能给什么就签什么,协商不成的,则放弃合作。

原则2: 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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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原则对于MCN公司与网红双方角度看都是一样的:

因网红形成的无形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但人身属性的价值形成是由多方资源积累而成。作为合同解除制度之外的合同履行制度难以适用,因人身属性的合同具有无法执行的风险,往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来解决了纠纷。

故在合同制定时,加强合同解除制度的约定,对协议解除的类型和内容针对公司业务内容来设定。

参考文献:

4.张楠,孔瑞,徐文迪.“网络平台账号”归属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1(12):93-94.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6起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8.潘芳,谭梦妮:《网络主播“另起炉灶”,平台机构如何应对?——最高院第189号指导案例分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10.2019年度无锡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之一:张某与某演艺经纪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网络主播与演艺经纪公司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

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五:某文化公司与田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网络主播与平等合作的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12.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14.谢欣岑,MCN经纪合同纠纷账号归属问题研究,娱乐法内参,2022.

这篇文章我花了大量的时间看案例和学术期刊,因为是离日常工作比较远的领域,起初只是跟一个律师朋友聊到账号归属的问题,然后我又把问题抬高了,一下子出现了很多没接触过的领域,结果不知不觉写了快一个月(当然拖延症也有原因)。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到以前做独立摄影师的时候认识的一些自媒体以及已经在开MCN公司的朋友,祝你们爆红,也祝你们公司越开越大。

就这样

本文由网络发布,不代表杭州摄影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idvcp.com/news/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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